河南省政务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务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为“数字政府”建设提供集约化基础支撑,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务云的规划、建设、管理、运维、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云,是指依托非涉密电子政务网络建设,为电子政务应用提供共性通用服务的基础设施。已建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要逐步向政务云迁移;使用财政资金新建和改扩建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的,均应依托政务云建设。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明确规定不宜上云的除外。
第四条 按照“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构建全省一体化的政务云体系。省、市(含济源示范区)两级政务云统筹考虑容灾备份等需求,按需进行互联互通。
第五条 省大数据局是省级政务云主管部门。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政务云主管部门。
第六条 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务云的规划、建设、招标采购、费用结算及监督评价等工作,指导监督本级政务云的网络安全防护,推动部门政务信息系统部署、迁移上云。省大数据局负责全省政务云的统筹规划和指导监督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将本级政务云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的上云方案制定、部署、迁移、测试上线、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方负责政务云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按照规范要求接入政务云监管平台;配合政务云使用部门部署、迁移政务信息系统。
第十条 政务云使用管理包括资源申请、审核、开通、上线、变更和退出等环节。
第十一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申请使用政务云,要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项目批复文件;
(二)上云技术方案。
第十二条 政务云主管部门对使用部门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使用部门。
第十三条 政务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通知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云资源开通。
第十四条 云资源开通后,政务云使用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务信息系统的部署、测试及上线运行,并在上线后5个工作日内将测试情况及上线时间报政务云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需对云资源配置进行调整的,要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政务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政务云服务提供方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云资源的变更。
第十六条 已上云政务信息系统不再使用政务云服务的,由政务云使用部门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提交云资源退出申请。政务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通知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在3个工作日内收回云资源。
第十七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方负责政务云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提供符合行业质量标准的7×24小时服务;制定并执行政务云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确保政务云稳定、安全运行;定期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报告政务云资源使用、云平台运行等情况。
第十八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对政务云进行升级、优化等调整的,要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报送调整方案,待方案审核通过后实施;可能影响政务云使用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政务云服务提供方要提前告知使用部门,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跟踪系统运行状况,合理使用云资源,配合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 政务云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实施安全防护,部署在政务云上的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方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好政务云的安全监控和安全防御工作,确保政务云安全运行;按规定做好政务云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备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备案、安全保密、安全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部署在政务云上的软硬件设施,以及政务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和文档等资源由政务云使用部门负责管理。政务云使用部门要依法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确保数据的开放共享。未经政务云使用部门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访问、修改、披露、利用、转让、销毁政务云使用部门的数据、文档等资源。
第二十四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和使用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政策,使用安全可靠、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软硬件产品及商用密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测评。
第二十五条 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网络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常态化网络安全监测,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风险隐患时,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和使用部门要及时按要求整改到位,确保政务云系统和数据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政务云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以市场化购买服务方式引入政务云服务提供方的,政务云服务费依据云服务目录据实结算。政务云主管部门结合使用需求审定并定期调整云服务目录,财政部门制定云服务目录支出预算标准。已纳入云服务目录的,政务云使用部门不得另行采购。
非本级财政保障范围内单位的政务信息系统上云需求原则上按原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政务云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定期对政务云服务提供方的技术保障能力、服务质量等进行考评。
第二十八条 因合同到期或违反相关规定被终止服务合同的,政务云服务提供方要配合使用部门完成系统的迁出及相关数据、文档等资源的移交和清除工作。
第二十九条 政务云主管部门定期对使用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和使用效率进行考评并通报结果。
第三十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豫政办〔2018〕26号文件印发的《河南省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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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务云的规划、建设、管理、运维、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云,是指依托非涉密电子政务网络建设,为电子政务应用提供共性通用服务的基础设施。已建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要逐步向政务云迁移;使用财政资金新建和改扩建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的,均应依托政务云建设。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明确规定不宜上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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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的上云方案制定、部署、迁移、测试上线、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方负责政务云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按照规范要求接入政务云监管平台;配合政务云使用部门部署、迁移政务信息系统。
第十条 政务云使用管理包括资源申请、审核、开通、上线、变更和退出等环节。
第十一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申请使用政务云,要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项目批复文件;
(二)上云技术方案。
第十二条 政务云主管部门对使用部门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使用部门。
第十三条 政务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通知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云资源开通。
第十四条 云资源开通后,政务云使用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务信息系统的部署、测试及上线运行,并在上线后5个工作日内将测试情况及上线时间报政务云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需对云资源配置进行调整的,要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政务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政务云服务提供方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云资源的变更。
第十六条 已上云政务信息系统不再使用政务云服务的,由政务云使用部门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提交云资源退出申请。政务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通知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在3个工作日内收回云资源。
第十七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方负责政务云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提供符合行业质量标准的7×24小时服务;制定并执行政务云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确保政务云稳定、安全运行;定期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报告政务云资源使用、云平台运行等情况。
第十八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对政务云进行升级、优化等调整的,要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报送调整方案,待方案审核通过后实施;可能影响政务云使用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政务云服务提供方要提前告知使用部门,并制定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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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政务云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实施安全防护,部署在政务云上的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方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好政务云的安全监控和安全防御工作,确保政务云安全运行;按规定做好政务云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备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备案、安全保密、安全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部署在政务云上的软硬件设施,以及政务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和文档等资源由政务云使用部门负责管理。政务云使用部门要依法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确保数据的开放共享。未经政务云使用部门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访问、修改、披露、利用、转让、销毁政务云使用部门的数据、文档等资源。
第二十四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和使用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政策,使用安全可靠、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软硬件产品及商用密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测评。
第二十五条 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网络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常态化网络安全监测,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风险隐患时,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和使用部门要及时按要求整改到位,确保政务云系统和数据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政务云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以市场化购买服务方式引入政务云服务提供方的,政务云服务费依据云服务目录据实结算。政务云主管部门结合使用需求审定并定期调整云服务目录,财政部门制定云服务目录支出预算标准。已纳入云服务目录的,政务云使用部门不得另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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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政务云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定期对政务云服务提供方的技术保障能力、服务质量等进行考评。
第二十八条 因合同到期或违反相关规定被终止服务合同的,政务云服务提供方要配合使用部门完成系统的迁出及相关数据、文档等资源的移交和清除工作。
第二十九条 政务云主管部门定期对使用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和使用效率进行考评并通报结果。
第三十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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